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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

養工處的作用??

養工處ㄉ作用到底是幹嘛ㄉ勒??哪他ㄉ保養場又是做什磨ㄉ??
年度工程計畫決定後

本局養工處應將拆遷地區、範圍及預定拆除時間公告之。

至少應於執行拆除五個月前通知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本局養工處依照實地調測及業主檢送地上物證件

判定合法抑或是違章建築

至現場測量繪制拆遷圖表

並通知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協議相關補償項目及拆除期限

所有權人對於調測及評估資料有異議時

本局養工處再派員復查。

一、拆遷補償(一)拆遷戶於收到拆遷通知函

應檢送下列建物相關資料 建築物門牌編定證明書。

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姓名及住址。

建築物構造、面積、用途(營業或住家、自用或出租)。

建築年月。

附屬設施。

自用或租賃現住人口。

建築基地地目、地號、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

建築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

(二)因建築物全部拆除於期限內自行搬遷者

依其於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

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

建築物因部份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

亦同。

(三)拆遷戶建物為工廠生產設備及營業設備

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建築物全部拆除者

以公告前二個月之電費、水費、瓦斯等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按各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計算。

建築物部份拆除

能繼續生產或營業者

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線補助費者

得依建築物拆 除後各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所載新建補助費金額計算外

不予補償(助)。

但權利人得申請本局養工處協助辦理修復。

建築物部份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

得按第一款計算。

4.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或營利事業

其設備不予補償(助)

但有下列情形者

依其規定發給: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工廠

其營業項目與產品相符者

依查定額百分之八十發給。

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內容與現場不符

或未持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之工廠

依查定額百分之五十發給。

營利事業未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者

依查定額百分之五十發給。

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不予補償(助)。

但未拆部分之工廠或營業設備確因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

得併予補償(助)。

二、就地整建:(一)凡本局養工處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其剩餘部份申請就地整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本局養工處核准後

始得施工:土地使用同意書(建地屬整建人所有者免附

如適用門面修復者

依該條規定辦理)、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共同壁協定書(未使用共同壁者免附)及整建切結書各一份。

設計圖樣一式二份

包括地籍位置圖

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原建築平面圖

原建築物之各向立視圖(標明屋頂最高度與屋簷高度) 及百分之一比例尺之整建建築平面圖、各向立視圖、基礎、各層地 板、屋架構造平面圖及二十分之一比例尺之主要部分剖面圖。

前項設計圖樣於核准後

應補送六份備查。

本局養工處應就核准圖樣於施工期間經常派員督導就地整建及修復。

就地整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整建完 成

並應檢附完工平面圖、立視圖各兩份及各向四寸照片一份

向本局養工處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二)就地整建之申請應於協議約定拆除建築物日起一年內向本局養工處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本局養工 處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應予准駁

但申請文件不全者

應即酌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 送并自收到補全文件之日起計算。

三、門面修復:僅得沿拆除線以原質料或市售相近材質

照賸餘高度、寬度做門面修復

且不得加高、擴大

違反上述規定則以違章查報並拆除。

該門面修復無須申請

由本局養工處逕函業主並副知本局建管處備查。


從事全市道路、橋樑、地下道與排水防洪設施興建與維護。

http://www.med.tcg.gov.tw/menu/result.html 台北市養工處希望對你有幫助
養工處簡介 本處前身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

奉准於民國五十七年改制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隨著本市各項公 共設施之急速增加

原有組織人力已不堪負荷龐大之業務量

迄民國八十五年九 月六日組織編制修正通過

職員編制人數345人

全處職員及職工預算人數共 1349 人

業務主要掌管全市道路、橋樑、地下道、雨水下水道、排水防洪等之興建與維護及河川路權管理

業務均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危息息相關

職責相當繁重。

土木工程科:掌理道路、橋樑等之養護

改善與增建、規劃與設計等事項。

水利工程科:掌理河川管理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新建及養護

改善與增建、 規劃、設計等事項。

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掌理雨水下水道等之新建及養護

改善與增建、規劃 、設計、管理等事項。

工務科:掌理各種工程之發包、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及結算等 事項。

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具等之採購、儲運以及供應等事項。

路權管理科:掌理工程受益費查定及公共工程用地徵收價購公有土地撥用暨其範圍內合法房屋與管線之調查、 測量、估價、協議、拆遷及修復、指導、補償

以及市有公共設施產權之移轉、登記暨路權管理等事項。

養護工程隊:掌理市有道路、橋樑、雨水下水道等之保養維護

機械與抽水站 之維護運用

以及道路挖掘協調管制等事項。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保管、車 輛調派及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人事室: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包括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貪瀆不法之預防及查處、公務機密維護、機關設施安全維護等。

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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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19015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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