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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為何?

一般訂定法律程序是依立法院之立法程序

那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是否為何不同?
當然不一樣!

法規命令之訂定:1.可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

除情況急迫

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

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

各該機關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

並得以適當之方法

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

依法舉行聽證者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

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 聽證之主要程序。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

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

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第 153 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

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非主管之事項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

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

著手研擬草案。


由行政機關訂定。

完全不同~法律要經過三讀

並且送請總統公布;法規命令公布後刊登公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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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120316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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