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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族(德魯固; Taroko、Truku)原居住於南投縣仁愛鄉靜觀部落

十七世紀跨越中央山脈遷移至現在的花蓮縣北部一帶

目前人口約二萬餘人。

日治時期日本文化人類學者依據語言、風俗、文化特徵

而將其歸類於泰雅族的賽德克亞族之一群(另兩群為Tuda、Tkdaya)。

經過了時代的變遷

在當代族群成員自我主觀的認同意識下

逐漸發展出要求成為獨立族群的「正名太魯閣族運動」

並在2004年1月14日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的官方承認

成為第12個臺灣原住民族。

爭議性正名太魯閣族的過程

由於族群內部以「德路固」(Truku)群為主的族人傾向於以「太魯閣族」作為族群名稱。

而以「德固達雅」(Tkedaya)及「都達」(Teuda)群為主的族人傾向以「賽德克族」作為族群名稱。

因而展開了族群內部間的衝突與對話。

而推動正名「太魯閣族」主要的花蓮縣秀林與萬榮兩鄉

以透過行政系統推行連署。

2003年5月

在未經過內部三群的充分溝通與討論、以及在原民會族群認定小組的審議前。

反而由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選舉造勢場合逕行宣佈了同意正名為太魯閣族。

於是造成同屬族群內部一片譁然

與日後不休的爭議。

太魯閣族自治太魯閣族一直以來持續推動自治不遺餘力

在成立太魯閣自治推動委員會後

便著手草擬「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

此一自治法草案由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草擬

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

歷經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委員會的學界專家與耆老的6次審議、1次公聽會、1次研討會與29次部落到都市的說明會

最後終於完成此一「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

以下僅列出「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前兩章內容:【太魯閣族自治法】第一章第 一 條 依據太魯閣族傳統Gaya之精神暨原住民族基本法

制定太魯閣族自治法(以下稱為本法)

並依據本法成立太魯閣族政府。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太魯閣族:係指都達、德克達雅、德魯固三群共有之族名。

族人:係指依法登記為太魯閣族裔者。

住民:係指世居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之非太魯閣族人。

人民:係指族人及住民。

第 三 條 太魯閣族之主權屬於全體太魯閣族人所有。

第 四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資源為人民所有

非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之決議

不得變更或任意使用之。

第 五 條 本法適用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

未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通過之法律

在太魯閣族領域內無效。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六 條 人民之自由

除為防止侵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太魯閣族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其餘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 七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人民

無分性別、性傾向、宗教、種族、階級、政黨

一律平等。

第 八 條 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全族表決權。

第 九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十 條 人民有依法納稅、服役及受太魯閣族教育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

非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得拒絕之。

太魯閣族 總人口 約25

857人[1] 主要居住地 台灣花蓮北部 語言 太魯閣語 相關族群 泰雅族、賽德克族 和其他「台灣原住民」都屬於「台灣南島民族」 和島嶼東南亞、非洲馬達加斯加島、以及大洋洲密克羅尼西亞、美拉尼西亞、波里尼西亞的「南島民族」相關 參考資料 台灣良心知識團
請參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網站

那邊有很完整的資料喔。

http://www.apc.gov.tw/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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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050000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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