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津貼申請事宜?
我設籍於台中縣我和妻子於2年前離婚目前有一個女兒由我扶養我和父親(29年次) 母親(33年次) 女兒(90年次) 同住只有我有工作能力薪資卻難平每月家庭開銷目前居住房屋為自有(市值約500萬)請問如此一來~我可以申請任何補助津貼或兒福津貼嗎?
你好:父親已經66歲.可計無工作能力者未滿65歲計有工作能力.且有最低薪資設算.母親62歲.公所會以有收入人口計算.低收入戶不符合資格---不動產超過門檻.有收入人口過半.可以下福利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臺中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之。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合計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國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三)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六)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五○萬元者。
(七)全家人口無開設公司
經營事業、公司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情形者。
三、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資格符合本作業規定且其家庭總收入
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 五倍或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
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本作業規定且其家庭總收入
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以上
未超過二點五倍者
每月發給申請人新臺幣三千元。
(三)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本作業規定
僅保留本中低收入資格。
http://www.taichung.gov.tw/social_b/service/service_2.asp?bull_id=15187單親家庭未滿15歲之兒童.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
400元。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有關台北縣的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及老人津貼如下:二者應該不能同時申請
而你母親目前應該符合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年滿65歲改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詳細規定請至台北縣政府社會局查詢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的補助對象服務項目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94年度為21
925元)
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第一人二00萬元、第二人起每加一人加二十五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六五0萬元。
4.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但低收入戶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老人
基於福利最佳原則
請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低收入戶接受健保補助住院滿三個月亦不得接受補助。
老人津貼的補助對象服務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一、年滿六十五歲
設籍於本縣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之長者。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95年為9
210元)標準二點五倍(95年為23
025元)者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250萬元
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者
得申請本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七、另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生活津貼之標準
如遇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本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台北縣的社會福利如下連接http://www.e-well.tpc.gov.tw/index-1.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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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1230631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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