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評論》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排除條款
[補助對象]年滿65歲
在國內設有戶籍
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
[排除條款](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本款所稱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並非以全戶所得合併計算。
)(五)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土地之價值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個人名下所有之土地及房屋
並非以同一戶籍內所有人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併計算)(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補助標準]1.經審核符合資格者
每月可領新臺幣3000元
其津貼將於每月25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
2.施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
[應備條件]一、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二、入帳銀行存摺之正反面影本及私章。
(入帳銀行如下:郵局、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銀、中國農民銀行)三、委託他人辦理者
應填具委託書。
[洽詢單位]1.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課
電話:(02)29603456轉37402.內政部關懷您服務專線:(02)2397-6781、(02)2397-67823.內政部老人福利網頁:http://sowf.moi.gov.tw/04/new04.asp4.勞工保險局
電話:(02)23961266轉2366內政部關懷您服務專線:(02)2397-6781、(02)2397-6782。
[申辦單位]1.戶籍所地鄉鎮市公所2.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
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
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
送勞保局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審核。
3.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
自申請當月生效
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
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核發單位]1.本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2.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
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名冊及其他相關媒體異動資料
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3.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勞保局洽商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等
提供申請人資料及相關協助事宜。
4.勞保局應編製本津貼月、季統計表及年度總報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1.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
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
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給津貼申報表
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
自事實 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
亦同。
2.前項申請人死亡之情形
應發給之本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
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
由其中一人請領。
3.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
其溢領之津貼
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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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701170165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