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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生活貧困之低收入戶家庭。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台北市14

614元高雄市14

152元

第三口(含)以上11

246台北縣10

792其他各縣市9

829元者。

2.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5

000元者。

3.不動產全戶未超過300萬元者。

福利內容: 1.壹款每人每月補助9829元

貳款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用5000元。

2.列冊之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200元就學生活費用、高中職以上之學生每人每月補 助5000元(需附學生證影本)之就學生活費用。

3.列款低收入者之健康保險費

由政府全額補助。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1.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2.社會救助調查表(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填寫)3.私章

郵局儲簿封面影本。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1.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4.失蹤證明5.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6.死亡給付證明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政課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

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欲洽辦者

請洽各地鄉鎮市公所

社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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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11250242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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