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生活貧困之低收入戶家庭。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台北市14
614元高雄市14
152元
第三口(含)以上11
246台北縣10
792其他各縣市9
829元者。
2.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5
000元者。
3.不動產全戶未超過300萬元者。
福利內容: 1.壹款每人每月補助9829元
貳款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用5000元。
2.列冊之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200元就學生活費用、高中職以上之學生每人每月補 助5000元(需附學生證影本)之就學生活費用。
3.列款低收入者之健康保險費
由政府全額補助。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1.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2.社會救助調查表(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填寫)3.私章
郵局儲簿封面影本。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1.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4.失蹤證明5.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6.死亡給付證明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政課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
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欲洽辦者
請洽各地鄉鎮市公所
社政課。
生活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11250242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