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申請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標準
請問家中有1位65歲以上老人(無工作)
爸爸收入25000
媽媽收入18000(沒有憑証)
2個國小小孩
請問台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標準屬於第幾類??
你好:台北市低收入戶分為4類~~其他縣市分為3款~96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 類別說明 生活扶助標準說明 第0類 全戶均無收入。
每人可領取11
625元生活扶助費;第三口(含)以上領8
719元。
第1類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
小於等於1
938元。
每人可領取8
950元生活扶助費。
第2類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
938元
小於等於7
750元。
1.全戶可領取4
813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2.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每增加一口
該家戶增發5
813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3.如單列一口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
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費
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4
813元。
第3類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
750元
小於等於10
656元。
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每增加一口
該家戶增發5
258元生活扶助費。
第4類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
656元
小於等於14
881元。
若家戶內有6歲至18歲兒童或青少年
每增加一口
該家戶增發1
000元生活扶助費。
6歲以下兒童
每增加一口
增發2
500元生活扶助費。
註1: 家戶內如有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註2: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
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
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
只能擇優領取
不得重覆。
註3: 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
最高至15
840元為限。
註4: 如單列一口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
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費
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4
813元。
http://www.bosa.tcg.gov.tw/attachment_file/i/200707/九十六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96.07修正版).doc 全部連結 就你所提供之人口.收入分析 25000 18000/5=8600 應該是第3類~~ 台北市有工作能力者無工作無薪資證明 最低薪資在23000左右
低收入戶申請 依社會局標準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
977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註1.若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
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
可以合理居住空間計算
但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憑核(合理居住空間指房屋面積單一人口不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每增一口可增加十三平方公尺之限額)。
第2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
938元
小於等於7
750元。
1.全戶可領取4
813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2.若家戶內有65歲以上老人
每人每月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6
000元。
3.若家戶內有身心障礙者
每增加一口中重度以上者
每人每月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6
000元;輕度者則每人每月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
000元。
4.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每增加一口
該家戶增發5
813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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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170353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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