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 生活補助
我叔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
目前無業
也沒有收入。
但是名下有一間房屋
與一筆農地。
生活照顧都仰賴親戚
目前住在台北市
請問可以領取何種補助?謝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補助對象設籍本省領有殘障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00年為 9829者。
二.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
榮民之家。
應備書表一.低收入戶殘障者免予申請
列冊核發。
二.非低收入殘障者應檢具下列書表:1.全戶戶籍謄本。
2.殘障手冊正
反面影本。
3.填寫中低收入殘障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三.同時符合申請殘障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生活補助每月合計不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
區)公所。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核發標準如下:1.壹款每人每月補助6
700元
貳款每戶每月4
000元。
2.貳款補助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1
600元
參款每人每月1
400元。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予以壹款每戶1
200元
貳參款低收入每節1
000元。
4.貳、參款就讀高中職學生(不含補校)每人每月5
600元。
5.列款低收入戶者均加保全民健康保險
保費由政府補助。
申請程序殘障者備齊應備書表至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
區)公所申請
經公所承辦人員審核通過後送縣市政府複審並核定補助後
按月將補助款逕撥殘障者金融機構之帳號台北市生活補助服務對象: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生活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持有本市核發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全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應備文件:1.申請表格(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洽取) 。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低收入戶卡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稅稽徵機關全戶不動產暨所得稅證明書正本乙份。
( 請持「台北市經濟狀況查定表」至國稅局各地稽徵所及稅捐處各分處洽辦。
)註:全戶人口範圍下。
4.直系血親
但入贅或出嫁之子女無力負擔者
得不計入。
5.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台北市低收入戶標準、福利、及申請應備文件http://www.bosa.tcg.gov.tw/i/i0100.asp?l1_code=06低收入戶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
794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5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l1_code=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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