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申請兒少生活扶助資格為何???
我想請問~我的女兒是否能申請兒少生活扶助?? 我的女兒是在89年出生.當時她是非婚生子女.但在91年有經生父認領 .監護權約定規屬於我 .且仍從母姓 我與她的生父並未結婚也從沒生活一起. 女兒從懷胎至今都由我扶養監護.請問她是否有資格申請兒少生活扶助??? 謝謝!!!
我不知道你戶籍設在那裡
僅檢附本人戶籍所在地桃園縣相關規定
供您參考。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電話:03-3382943●桃園縣海區社會福利中心(大園鄉和平東路89號3樓
電話:03-3859101、3859102) 桃園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桃園縣海區社會福利中心(大園鄉和平東路89號3樓
電話:03-3859101、3859102)、家庭個案管理中心及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委託之相關單位服務。
服務內容: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
每人每月補助3
000元
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處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 視
如認有延長必要
最多再補助6個月。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
不得再領取本補助
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補助差額。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兒童及少年未滿 18歲。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 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消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6.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 者
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3、15歲以上要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存摺封面影本。
5、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服務內容: 每人每月1
500元(惟年滿15足歲或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者
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六個月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
另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
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有虐待、遺棄、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
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所得稅證明、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
4、三個月內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勞保局核發之投保資料表、醫院診斷書、離婚協議書、死亡證明書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6、申請人之兒童少年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半年內頁影印本。
7、受補助者之法定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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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2190380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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