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拍的彩妝所謂的打版是指什麼...?
請問網拍的彩妝所謂的打版是指什麼...?還有平行輸入?那其商品是合法的嗎?
平行輸入?真品平行輸入之商標權問題 基本功能在於表彰商品及服務的來源
並且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能夠區別
亦包含對該商品成分、組成、質量及外觀之綜合評價。
緣依商標法第一條規定: 「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
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特制定本法」
可知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不僅在保障商標專用權人
同時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
然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存在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同一商標的真正商品
在未經輸入國的商標權所有人同意下
逕行自國外輸入的行為。
平行輸入商品與進口國的相同品 牌商品相比
由於各國匯率與生產成本不同
或因商標權授權金額的差異
加以平行輸入商品並未負擔在進口國建立商譽如廣告、行銷、規費及售後服務等成本
使 得平行輸入商品價格較進口國商標權人和其經銷商具有價格優勢。
平行輸入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實質利益
甚至造成商譽的損害
而使輸入行為之合法性受到了質疑
商標權人往往採取相應的手段來阻止平行輸入的行為的發生
因此引發了商標權與平行輸入問題的探討。
然在國際貿易領域
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問題在不同的國家仍 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
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態度。
那其商品是合法的嗎?「真品平行輸入」之問題
即非代理商之貿易商
自國外輸入原廠之商品販賣而言
亦即一般所稱之「水貨」
此種情形所涉及之主要的相關法律為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專利法及公平交易法
本所將逐一分析。
(二)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 件或其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同法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未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則不適用第87條第4款之規定。
」 (三)該款所規定的輸入即為「進口權」
而依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
進口權乃 歸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有
因此
若未經該權利人之同意
縱使透過合法方式在國外購買商品後予以進口販售之行為
仍會侵害著作權人之進口權。
而第87提之1第 3款規定所稱之「一定數量」
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一定數量第2條第4款之規定
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是以
若台端所採購 販售之商品為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者
台端之輸入行為若超過此一定數量
則可能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進口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而有民事責任之問題。
(四)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 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
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
經供初其物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
得減輕其刑。
」此一規定所處法者乃「散佈」行為
即台端若將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商品售出之行為
即可能該當於「散佈」之要件
而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五)按專利權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 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
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
」此一規定乃所謂之「權利耗盡原則」
即若專利權人本身或經其同意
使專利物品或方法專利所直接製造物品於流通市場上流通後
即喪失對該物品之販賣、使用權。
是以
台端所販售之物品縱使為專利法所保護者
若經合法取得
其後再將之販售
並不違反專利法之規 定。
(六)按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
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
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
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此為商標法中對於「權利耗盡原則」之規定
其意與上述專利法相同
茲不再贅述。
(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2444號判決意旨:「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
其 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
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
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商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
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
控制商品價格
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
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
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
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
在此範 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自此判決之後
實務上普遍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並不違反商標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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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版就是照真品去做的版。
也是是仿的~~~或是品牌不同
但是盒子做的樣子像專櫃品牌的外盒。
平行輸入就是水貨
也就是自已從外國帶回來的
不是進口商進貨的。
平行輸入是合法的
因為他們也是從原產地帶回來的
只是比較沒有保障而已
比如說妳擦了過敏或是有什麼問題
他們是不用負責任的
不用像專櫃一樣
如果讓妳擦了過敏或長斑什麼的
店經理還要付醫藥費或是道歉。
1.代理商若在台灣沒有註冊商標?就沒有侵權的問題
可以註冊登記。
專利權是屬地主義
商標法是wto美國會員盟協議定.歐盟伯恩條款..相關法律問題是互相搭配的.
智慧財產權 真品平行輸入於國內銷售.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 商標 權利 代銷商 。
不一定有這個權利 等 等. 賠償 部分不一定是 給代銷商.?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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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3270380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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