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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

針對中國大陸廉價毛巾

針對中國大陸廉價毛巾輸入台灣所產生的問題

應該採取「進口救濟」或是「反傾銷」的因應對策?請說明兩者規定之差異

並說明何者較為可行。


您的問題有點怪

進口救濟應該是包含著「反傾銷」、「平衡課稅」、「進口防衛」。

也就是進口救濟是大項

而反傾銷、平衡課稅、進口防衛是在大項之中的小項。

=================================【轉貼】進口救濟制度反傾銷稅、平衡稅、進口防衛制度

共同構成主要之進口救濟措施

為GATT下不歧視待遇之例外

三者之目的與制度設計各有不同。

平衡稅係由於外國政府之補貼行為造成國內產業之損害

進口國為反制此種補貼而實施平衡稅措施。

而反傾銷稅而係針對外國廠商造成損害之傾銷行為

進口國為消除傾銷所造成之損害所實施之特別關稅。

反傾銷稅與平衡稅則常被稱為處理不公平貿易措施之特別關稅

此與防衛措施不同。

防衛措施所針對者係外國廠商之正當出口行為

其除可採取特別進口關稅外

常採取進口之數量限制。

壹、反傾銷協定Anti-Dumping Agreement ( ADA)傾銷在經濟上而言

原則上指一國之廠商將其產品在某一市場之銷售價格

扣除運輸成本等因素之後

與其同一時間及同樣條件下

在另一市場之銷售價格不同。

GATT第六條准許 進口國片面對傾銷之進口貨品課徵反傾銷稅

並於烏拉圭回合制訂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Ⅵ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本協定係以解釋並實施GATT第六條之形式加以規定

反傾銷稅之基本要件仍規定於GATT之中。

實施反傾銷稅之要件有三

其一必須有傾銷;其二必須有國內產業遭受損害、遭受損害之虞或國內產業之建立遭受阻礙;其三為損害與傾銷間有因果關係。

所謂傾銷係指產品低於正常價值之方式銷售

亦即「正常價值」大於「出口到進口國之價格」。

反傾銷協定第二條規定「正常價格」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為出口國國內價格

第二種情形為銷往第三國價格

第三種為成本及利潤加以估算之價格。

在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計算差額

必須就若干因素加以調整

以進行公平之比較。

在決定損害時很重要之點在產業範圍之界定

所謂國內產業係指同類產品之國內之國內生產者國內生產者整體

或其總產出構成此等產品國內總生產之主要部份而言。

因果關係在認定上主管機關必須調查進口與損害之關連性外

並需分析進口以外因素如需求之緊縮或消費型態之改變之關連性。

 貳、補貼與平衡稅協定Agreement of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ASCM)     補貼雖係許多國家用發展產業之措施

亦為許多國家做為獎勵投資之工具

其雖非典型之貿易措施

然而由於其對於產業之競爭力有相當之影響

因而可以作為抑制貿易之方法

故國際貿易規範必須對一國之補貼規範納入管制。

就補貼對競爭之影響而言

同類產品在品質及服務相同之情形

該產品是否亦為消費者接受主要取決於產品之銷售價格。

而價格降低之原因為成本減少

而成本之減少若源於生產者自身努力

有利於競爭。

但若生產者獲得國家之補助

則將獲得額外之價格上競爭力

與未受補貼之產品而言

產生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為了消除此因外國政府補貼所產生之不正當之價格競爭上之優勢

進口國得對受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

ASCM協定對補貼及平衡稅之課徵要件為詳細之規定

闢對平衡稅課徵設定實施期限

以避免平衡稅措施被用為貿易保護之工具。

依據ASCM協定補貼具備政府資金提供或政府實施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企業獲益、補貼特定三個要件。

然而並非補貼存在即可實施平衡稅措施

進口國尚須有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之事實存在。

故實施平衡稅之要件有:補貼存在、國內產業損害(含產業遭受損害、遭受損害之虞或國內產業之建立遭受阻礙)及補貼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參、防衛協定Safeguard Agreement (SG)貿易自由化故可使進口競爭增加提升產業效能

亦可使消費者以低廉之價格獲得較多之選擇

然而自由化之同時會給國內產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

甚至使廠商面臨倒閉之命運。

為避免自由化使特定人遭受嚴重之損失

政府力量介入救濟

並協助其適應先的自由化環境實有必要。

於此前提之下

防衛措施允許進口國主管機關在一訂之條件下

針對公平之進口行為採行貿易限制措施

以救濟國內產業。

  實施防衛措施必須具備下列三要件:進口增加、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損害之虞、進口增加與產業損害有因果關係。

     防衛措施實施方法除了提高關稅外

尚得實施進口數量管制或限制。

進口國亦有搭配實施關稅配額者。

原則上實施防衛措施亦需遵守不歧視原則

對所有進口商品一體實施。

================================差異已經在內文中一覽無遺

我不予贅述。

根據實況

我個人覺得針對中國大陸廉價毛巾輸入台灣一案

因為我不知道中共是否對毛巾出口給予補貼

所以無從判定是否能以課平衡稅反制。

同樣地

我也不知道毛巾進口是否符合進口增加這個要件

而且關稅防衛也比較爭議

有妨害自由化與召致關稅報復之虞。

因此我個人認為適用的反制方式應該是課徵「反傾銷稅」比較恰當。

參考資料 拙見
題外話

請不要檢舉我**你所提的方案皆為『政策干預』

由於現在已是自由貿易的時代

而台灣也已經加入WTO

所以用課稅的方式其實是反其道而行。

『那該怎麼作?』你問我之前我先問你『只有毛巾產業遇到這樣的狀況嗎?』比起毛巾

當初農業的衝擊不大嗎?那當初政府怎麼做?1、推廣精緻農業:提高農產品品質或是生產效益

轉型生產較高價值的農作物

增加競爭力。

2、刺激內銷市場:政府結合民間推廣

舉辦產銷會。

3、提供技術支援:研發新的生物技術

增加產品品質。

4、策略聯盟外銷:台灣農產品在大陸上市

銷售成績亮眼。

現在政府怎麼做?發動遊行......買毛巾....人手一條既然成本比人高

為何還要生產『廉價毛巾』

然後再來抗議大陸貨?全世界的所有人都用廉價毛巾嗎?有沒有技術或設備生產較高級或特殊用途的毛巾呢?大陸貨不好

為何賣的比本土的好?台灣人是白痴

連毛巾都不會選嗎?有些產業本來就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消失

政府的責任是輔導轉型而不是開倒車

一昧的保護。

如果我今天去台北火車站拉黃包車沒生意

是去抗議要求大家不要坐計程車嗎?
聖甲蟲有道理
樓上的甲蟲兄: 我所寫的是依照問方的問題而答

而問方所問者為「進口救濟」

故某人切題作答。

並不代表某人就贊成政策干預市場。

而你所寫的無非就是針對行銷策略與附加價值下工夫

某在此表示贊同。

至於你另外一個機制-刺激內需...我想若沒有反傾銷稅或關稅防衛等措施來〝直接提高中國毛巾成本〞

就算刺激內需的成效再好

恐怕市場也仍是中國低價毛巾的天下

不是嗎?
如果市場都是中國低價毛巾的天下

只要讓台灣的經濟變地更好

那就是好的...因為這樣大家就不用化比較多的錢買毛巾而可以把錢拿去花在你想花地東西上

而我們也可以把精力花在更精緻的產業上...而市場

也許就在大陸...那是隨在賺隨的錢ㄋ?
台灣人總是貪小便宜

再說其他我國還是不利的

台灣傳統產業還能活幾年啊

因為我國還限制中國幾千項產品不能進口喔

一但保護期過了

台灣低下產業會倒光光

因為同是會員我們也不能擋一輩子
如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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