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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

平衡稅跟反傾銷稅最大的不同是什麼呢?20點。

平衡稅跟反傾銷稅最大的不同是什麼呢?20點。


平衡稅跟反傾銷稅的差異:簡單來說:例如:甲國是出口國、乙國是進口國甲國以低於市價的物品賣給乙國而造成乙國“相關產業因此遭受實質損害“

叫「傾銷」

而乙國就會對甲國課徵「反傾銷稅」。

甲國的產品在乙國市場“銷售的優勢“

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

復課以相當補貼淨額的特別關稅

叫做「平衡稅」。

若還是不了解

就麻煩來信研究~~~-----------------------------------------------------------------------------------------詳細說明:何謂傾銷?何謂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第3條) 答: 一國的產品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往他國進行商業銷售

謂之『傾銷』。

傾銷的進口貨物

如造成進口國相關產業因此遭受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有實質損害之虞(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抑或實質阻礙該國相關產業的建立

該進口國除依規定徵收關稅外

另對該項進口貨物所徵收的特別關稅

謂之『反傾銷稅』。

何謂平衡稅?(第4條)(關稅法第67條) 答: 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係指一國對自他國進口的產品

因該產品於產地或輸出國在製造、生產或輸出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接受補貼

造成外國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的優勢

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

復課以相當補貼淨額的特別關稅

謂之平衡稅。

申請課徵平衡稅案件

其成立的要件為何? 答: 課徵平衡稅的要件有三: 一、進口貨物須有接受補貼的情事。

二、我國產業須有遭受損害的事實

包括實質損害之虞及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

三、前兩項要件須有因果關係。

在決定是否課徵平衡稅時

是否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第16條) 答: 此為參考歐盟制度

其規定為如可明確判定課徵平衡稅不符合歐盟整體利益時

即使有補貼及損害

亦得自由裁量是否課徵平衡稅。

準此

其決定課徵時尚須考量是否符合歐盟的利益。

法院的案例亦曾就何謂「歐盟的利益」為解釋

如消費者權益、使用業者利益及其他相關產業的就業問題等均屬之。

鑑於此甚符合我國國情及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爰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增訂此條款。

現行平衡稅課徵的法源為何?(第1條) 答: 關稅法第68條及第69條、貿易法第19條、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至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有關產業受害調查之準用。

參考資料 個人熟讀及研究經濟學的見解、http://www.moeaitc.gov.tw/moeaitc/home/sys/sys4/sys4_5.html
關稅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第 67 條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

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

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

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

得另徵適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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