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人

刑法306侵入住居罪

推銷化妝品的銷售員

謊稱說要推銷百科全書的名義

告知要進屋推銷.得女主人的同意後進屋.爾後

卻開始推銷化妝品.女主人一怒之下要控告之侵入住居

推銷員是否該當刑法306侵入住居罪?
依照刑法第306條規定:所謂侵入住居罪(白話為私闖住居)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所謂無故

學理上雖然有不同的用詞說法

最後都是以法律上的角度判斷行為人(即該推銷員)是否可以進入。

總之就是由法律的體系來看

在具體情況下可否進入。

縱然該名推銷員是以推銷百科全書的名義為之

而後卻開始推銷化妝品

但是仍不構成無故之要件。

但是在本條第2項又規定:無故隱匿其內

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亦同。

從本案件事實來看

如果該名女主人在得知該名推銷員並非想要推銷百科全書時

則可以要求推銷員離去

則此時推銷員即有義務離去該處所。

所以如果女主人想要控告推銷員侵入住居罪

則應由要求該名推銷員離去之意思表示

而推銷員不願離去時

則主張即有理由。

但本案事實女主人卻並未表示請求推銷員離去

而是直接以推銷員開始推銷化妝品為由

而並非是推銷百科全書

即主張推銷員私闖民宅

似乎不夠成刑法上第306條之規定。


她是被你請進去的

除非她在你下逐客令後仍不離開

這樣就構成 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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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1080299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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